多年之前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,个别易视康品牌加盟门店在经营活动中,对外使用"降低度数""恢复视力""摘掉眼镜"等宣传用语。上述表述已超出易视康相关产品的经注册批准适用范围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有关规定,涉事门店已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处理,我司对涉事门店进行取缔摘牌。
易视康总部对此高度关注,并郑重声明如下:
第一,易视康坚决反对并绝不姑息任何形式的夸大宣传与违规广告行为。自品牌创立以来,我们始终将依法合规经营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。任何门店都不得以易视康名义,做出超出产品注册适用范围、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效果承诺。
第二,易视康复合型防治近视三用眼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,注册证号:冀械注准 20212160737。该产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,并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,其法定适用范围为:防止低度近视的发展、假性近视的治疗。品牌一切对外宣传,均须严格限定于上述经批准的适用范围之内,不得任意引申。

第三,针对已被查实的违规门店,易视康总部已启动专项治理行动。对存在夸大宣传、违反广告法行为的门店,总部第一时间取消其产品供货资格,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,责令限期整改;对拒不整改或经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门店,总部将依法予以取缔,终止其品牌加盟资格,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的权利。
易视康深耕视力健康事业多年,始终坚持以科学为根基、以合规为底线的经营理念。我们将持续加大对全国门店的合规培训与常态化巡查力度,主动接受监管部门与社会各界的监督,与广大消费者共同维护健康、透明、有序的市场环境。
感谢社会各界对易视康的关注、监督与信任。


